教育部擬立法:幼兒園不得考試、不得教授小學內容
2020-09-07 14:40
來源: 北京日報

教育部擬立法:幼兒園不得考試、不得教授小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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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報2020年9月日訊 9月7日至10月7日,教育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的活動;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幼兒園如違法違規(guī)開展小學學科內容及其他不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發(fā)展水平內容培訓,將被責令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者將停止招生甚至吊銷辦學許可。

征求意見稿提出,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階段,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yè)。國家實行三年學前教育制度。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yè)、家庭財產狀況、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

根據征求意見稿,發(fā)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fā)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鼓勵、支持和規(guī)范社會力量參與。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公辦幼兒園、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為學前兒童提供公平而有質量的學前教育;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yè)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的活動;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為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政府可以向民辦幼兒園購買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在幼兒園的規(guī)劃與舉辦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變化和城鎮(zhèn)化發(fā)展趨勢,以縣級行政區(qū)劃為單位制定幼兒園布局規(guī)劃,將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xiāng)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tǒng)一規(guī)劃,列入本地區(qū)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城市建設規(guī)劃,并按照教育用地性質劃撥土地,不得改變用途。鼓勵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舉辦幼兒園,為本單位職工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提供便利,并為社會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另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xié)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yè)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fā)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在保育與教育方面,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到,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的活動。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

對于教師,征求意見稿明確,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幼兒園聘用教師、保育員、衛(wèi)生保健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背景查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包括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犯罪記錄的;因實施虐待兒童、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有吸毒、酗酒、賭博等違法或者不良行為記錄的;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的;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征求意見稿還強調,擅自舉辦幼兒園或者招收學前兒童實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改正,并給予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舉辦幼兒園或者非法實施學前教育的組織和個人,以及侵害幼兒園權益或者不履行本法職責的幼兒園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納入聯合懲戒名單,五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幼兒園。

幼兒園如違反本法,出現開展小學學科內容及其他不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發(fā)展水平內容培訓等情形,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的處罰。

[編輯:柳娜]